天津市信鸽协会文件
关于天津亘宇赛鸽公棚
2007年公棚比赛裁决书
在
为严肃纪律、伸张正义、惩治舞弊,净化赛鸽市场,保障广大信鸽竞赛参与者的权益,依照中国信鸽协会《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》《天津市信鸽协会公棚管理暂行规定》,经天津市信鸽协会裁判委员会、纪律委员会研究,报经主席办公会和天津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批准,现将天津亘宇公棚2007年公棚比赛(决赛)裁决如下:
一、 以下足环归巢鸽,认定为未经本会裁判员集鸽现场检录鸽,不具有比赛资格:
07-02-087000、07-02-480284、07-02-086914、07-02-085366、07-22-050656、07-02-480290、07-02-086988、07-02-086998、07-02-254061、07-02-085344、07-02-086997、07-02-108851。
二、 以下足环号归巢鸽,业经本会裁判员集鸽现场检录,具有比赛资格,予以认定:
07-02-308802、07-02-015894、07-02-225502、07-02-207381、07-02-228613、07-02-349812、07-02-085845。
注:在规定的报到期内,当场决赛计有21羽归巢鸽。其中,07-02-207380鸽,在决赛数据库中没有上笼记录,而羽翅上却分别盖有两枚羽印,应视为无效鸽;另一羽归巢鸽因亘宇公棚未能提供鉴定,致漏检,特此说明。
三、 其它参赛鸽(决赛上笼鸽)权益,应依照《2007年第二届天津亘宇赛鸽公棚:126万元大奖赛》规程之规定执行。
四、 自本裁决书公布之日起,亘宇公棚务于十日内(节假日顺延),持《存款证明》原件,到本会办理提取50万元保证金手续,同时领取由本会寄养的物证鉴定体(涉案归巢鸽),自行妥善处置。
五、 本裁决书公布后,亘宇公棚有责任、有义务依照本裁判书之精神以及公棚竞赛规程,妥善安排奖金发放事宜。
六、 有关亘宇公棚涉嫌合同诈骗一案,当由司法机关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作出裁决。
天津市信鸽协会